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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环境污染防治
㈠ 大气污染防治
1、认真贯彻执行《北京市实施办法》,及北京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规章。
2、锅炉、茶炉、大灶等一切燃料燃烧设施,必须改用电、天然气等清洁燃料,鼓励发展太阳能、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及浅层地温地热热泵技术,禁止烧煤。
3、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《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 11/139-2002)。
4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(试行)(GB 18483-2001)。排放油烟的制作间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加强监控,保证按要求达标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5、饭店自备汽车必须按照北京市各阶段的标准要求执行。在用车必须定期维修保养,确保达标排放,不达标的车辆禁止出行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车。
6、保障地下车库空气质量,加强通风换气,地下车库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“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”。
7、更新空调、冷冻等设备时必须采用清洁制冷剂,禁止使用CFC-11,12,113等国家规定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;鼓励现有设备更换清洁制冷剂。消防器材必须使用清洁灭火剂,禁止使用哈龙-1211,1301;洗涤衣物禁止使用三氯乙烯、四氯化碳。
8、实现无裸露地面,可绿化地面应100%绿化,鼓励垂直绿化及屋顶绿化。
9、各种物料必须密闭储存,地面清扫应采取机扫、喷雾压尘、冲涮等有效措施,防止扬尘污染。
㈡ 水污染防治
1、认真贯彻执行《北京市实施办法》。饭店应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设施加强管理,保证正常使用,防止水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。
2、严格执行《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试行)。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分别按三类标准执行,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按A标准及B标准执行。排放放射性物质的污水,应执行国家《放射防护规定》。
3、鼓励饭店到社会性洗涤单位进行衣物洗涤,以利于集中处理污水,防治水污染。
4、绿化应使用低毒农药。使用地热水的,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。
5、餐饮废水应设置隔油设施,回收处理地沟油。提倡使用先进的油水处理技术,减少油污排放。
㈢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
1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采取密闭式收集运输方式,并送有关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,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。
2、对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中的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,并实行专业回收、处理、处置。
3、认真贯彻执行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》(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)、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》(京政办发〔2002〕21号)和《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通知》(京政管字〔2002〕174号)等文件,指定专人或委托专业部门负责实施饭店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、分类贮存、分类回收和运输。
4、制定员工实施废物分类收集守则。
5、制定客人实施废物分类提示标牌。
6、饭店在加工、制作、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、残液等废弃物应当按照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的原则,指定专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、运输、利用和处理处置。餐厨垃圾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,应使用专用密闭式车辆运输,不得随意倾倒、堆放,不得排入雨水、污水管道及河道,不得造成二次污染。
7、建立、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制度.加强固体废物计量、统计台帐、利用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。
㈣ 噪声污染防治
1、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2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》(GB 12348-90)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厂界低于所在地区噪声标准值,使附近居民住所、办公室昼间及夜间噪声达到国家标准。
㈤ 振动污染防治
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》(GB 10070-88)。
㈥ 恶臭污染防治
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4554-93)。饭店应采取措施,保证各种污染物及臭气浓度低于厂界标准。
㈦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
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电磁辐射防护规定》(GB 8702-88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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