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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节约资源
㈠ 节约能源
1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和《北京市实施办法》,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《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》(GB/T 3486-93)、《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》(GB/T 3485-1998)要求,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《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关于的实施细则》、《北京市企业产值综合能耗限额》、《北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》和《北京市主要用能设备能耗限额》中的有关规定。
2、建立、健全节能工作制度。即节能管理办法、设备节能运行方式、设备维修保养制度、岗位责任制、节能奖惩制度等;加强能源计量、统计台帐、利用分析等节能基础性管理工作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,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。
3、优先选择先进节能设备、设计方案和操作方法,优先选择具有国家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设备,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。对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,严禁易地使用。设备更新时必须使用国家明令推荐的节能产品。
4、节能技术改造的重点是调整供热、供电系统,改独立网络为复合网络,实现系统节能,提高用能、用电效率。设置系统温控、分室温控系统,回收利用余热、余能、余气、冷凝水、热水。
5、执行国家合理用能通则,实现电动机、风机、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,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,推广质优、价廉的节能器材,提高电能利用效率,选用耗能低的技术和设备,加强对用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。大功率机电设备,如滚梯、风机、水泵等必须设置变频装置。对功率因数较低的末端用电设备要进行就地补偿。
6、严格执行《北京市燃气(燃油)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标准》(DB11/180-2003)中主要用能设备能耗限额的规定:额定蒸发量D: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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